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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土地不得擅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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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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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土地不得擅改用途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根据《办法》,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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