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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九项罪拟取消死刑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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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九项罪拟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修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拟取消的9项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集资诈骗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修正案九大看点
  增加“财产刑”让行贿人“吐出”不当获利
  将腐败的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
  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将入刑
  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代考属犯罪行为
  使用假身份证属犯罪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
  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此外,草案还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做出修改。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
九罪名少适用 削减相对容易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实践表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据专家和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总体越来越少。现有55个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适用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少数罪名上。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近年来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很少用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司法实践中,这9个死刑罪名几乎没有适用或者极少适用,削减起来相对容易。”
  “减少死刑罪名,标志着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迈进一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说。
属非暴力犯罪 最高可判无期
  为何削减9个死刑罪名?减少这些死刑后,如何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确保社会稳定?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黄京平说。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目前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李适时介绍,这次虽然取消了9个罪名,但这些犯罪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修改内容
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据此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堵住了“买”的口子,“卖”自然会销声匿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 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铲除“买方市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
  有专家曾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
腐败刚性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刑法典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具体数额标准,是为增强司法操作性。但经过多年实践,具体数额标准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情况变化。
  “草案把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拟改为概括模式,且纳入了犯罪情节和后果的考量,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更科学合理。”赵秉志说。
  此外,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编造虚假险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
  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相关新闻
设国家宪法日 拟定12月4日
  会议上还将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草案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应对反恐时代 拟建情报中心
  会议还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需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同时,随着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展,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有利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中把握主动。
  据介绍,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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