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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25年后完成首次大修,民告官将更加顺畅 11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望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明确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12种情形法院应受理。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看点一 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 不得干预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三 可以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四 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 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王敬波表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看点六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可以缓解官民矛盾,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七 可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看点八 不执行则拘留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有一定威慑力。”王敬波说。
看点九 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点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看点十 明确表示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姜明安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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