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住了八年,“房主”来撵人 |
高密的任某被卖房者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多方调查取证为其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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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密市醴泉街道买房后,住了8年的任某,突然在2013年8月份被告上了法庭,同他一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卖房者杜某,而原告竟是杜某的父亲杜某某。原告杜某某提起该诉讼的主要依据即房权证,该房权证上的姓名为他的妻子李某。11月5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结,法院经多方调查取证,原告杜某某要求返还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任某的合法权益。
儿子卖了房子 原告称不知情 今年64岁的杜某某在高密市醴泉街道某村有一套住房。2004年5月,其妻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醴泉街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因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需要,需拆除该房屋,共获补偿款111728.50元与住宅回迁安置宅基地1处。 2004年11月起,杜某某用补偿款在回迁安置的宅基地上盖了四上四下楼房一处,中间用墙隔开,形成两个单独的两上两下楼房。2011年底,偶然得知其中一套房屋被儿子杜某卖给任某,杜某某多次催任某迁出房屋,任某拒绝。2013年3月,杜某某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任某迁出该房屋,并承担住房期间的房租费,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他的儿子杜某。杜某某在法庭上称:儿子杜某没有出资建房,房子是自己的,而且该房子房权证上的姓名是李某。 住了8年的房子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任某坚持认为,当初与卖家杜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并未办理房权证,且卖家处置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因而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发现 事实常理不符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杜某某提起该诉讼的主要依据是房权证,该房权证由村委统一办理,办理的依据是李某与醴泉街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非杜某与任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因此该房权证仅能反映房屋拆迁后未处置前的所有权情况,不能仅依据该房权证即确定应将争议房屋返还给原告。在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法庭辩论后,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杜某与被告任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多方调查取证及辩法析理,原告所陈述建房时间、建房经过及对杜某卖房不知情方面存在诸多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原告经常同妻子看望与涉案房屋三户之隔的岳母,因而不可能没看见房屋已被修缮并已有人入住,与常理不符;原告称在盖好房之后仅去过一两次,而在庭审中称房屋盖好主体后并未安装大门,房屋未安装大门而其本人不去看管,这与常理不符等。 经调查,认定被告任某的陈述与法院调取的案外人陈述一致:任某在臧某、肖某见证下与原告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在上述安置宅基地上建设的系争房屋出售,房价8.6万元,同时约定协议达成后付款7万元,剩余1.6万元在杜某交付房权证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任某依约定于协议签订当日付给杜某房款7万元,于2005年4月21日付给杜某房款1.6万元,杜某将争议房屋交付任某。任某2005年装修后入住使用至今。 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法庭辩论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怀禹本报通讯员 张萍 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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