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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度,并规定了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现行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时,采用“双三分之二”的决策方式,此次草案在沿用“双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时,允许业主采用“异议表决”方式管理维修资金。 此外,在现行办法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其中,“应急维修”可以不走“双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对“应急维修”仅指明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此次草案对“应急维修”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或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等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草案规定,“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草案还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山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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