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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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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网站获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意见稿》规定,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由使用或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同时,在公车管理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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