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比我省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 草案提到,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而对非住宅房屋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按不低于所处区位二手房的市价评估确定,这与国务院征收条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了一致。 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