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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五百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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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五百



首部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征求意见,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个人违反规定,可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领导干部带头控烟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送审稿明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影视剧禁吸烟镜头
  送审稿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同时明确,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违反规定处以罚款
  送审稿同时提出,个人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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