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消息 11月28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解读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表示,对于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李力指出,《条例》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