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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性化“禁酒令”,何必责备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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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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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性化“禁酒令”,何必责备求全



□本报评论员 李帆 
  “禁酒令”是一次情与法并重的尝试,我们不能因其存在某些“隐患”,而放弃创新的勇气,否则,岂不成了因噎废食?因此,我们应该对这次创新多一些宽容,而非苛求其尽善尽美,以免让当地法院在创新的道路上“望而却步”。

  江苏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某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近日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某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
     (本报今日A24版)
  孙某屡屡施暴,酗酒乃“罪魁祸首”,沭阳县法院一纸“禁酒令”迫使他远离酒瓶子,也便阻断了家暴的源头。若他5年之内真能滴酒不沾,那么“禁酒令”不仅制止了家暴,还挽救了一个家庭,怎能不说是一记妙招?
  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禁酒令”虽得到了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但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弱化法律的权威、难保家人的安全等质疑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也有人认为“禁酒令”唤不醒“易醉的心”。
  在笔者看来,“禁酒令”是一次情与法并重的尝试,值得点个赞。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缓刑期间,沾酒就得马上进监狱,法律的威严何来弱化之说?
  其次,从情理上来说,孙某有悬崖勒马之心,其家人也亦有谅解之意,给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何尝不可?而且,孙某在5年之内不得饮酒,这也就消除了他再次借着酗酒寻衅滋事的诱因,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同时也可避免这个家庭陷入解体的境地,可谓一举两得。而若仅仅是一罚了之,虽然也避免了家暴,但家庭解体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何以弥补?
  况且,“禁酒令”并非“破格执法”,而是有着其实施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酒令”正是禁止孙某从事“喝酒”这一特定活动,因此,并无不可。
  诚然,效果并不明朗的“禁酒令”尚存在不足,比如,怎样有效监督孙某的饮酒行为;若再次实施家暴,谁来及时保护其家人等。
  不过,无论于情还是于法,这都是一次值得期待的“微创新”,我们不能因其存在某些“隐患”,而放弃创新的勇气,否则,岂不成了因噎废食?因此,我们应该对这次创新多一些宽容,而非苛求其尽善尽美,以免让当地法院在创新的道路上“望而却步”。毕竟,若无“禁酒令”,受伤害的还是孙某及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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