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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辩称出现事故赔不起,我市规定经营者应担责 12月3日,本报A12版以《这停车场只收钱不看车》为题,报道了奎文区财富国际大厦地下停车场因物业只收取停车费不看车一事。不少市民对这种现象提出了质疑。12月6日,记者走访了城区多个收费停车场发现,大部分表示不承担看管责任,有的收费停车场直接在停车告示牌上标注“免责”内容。对此,《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发生意外,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律师也认为收费停车场应该承担责任。 调查 停车场竖免责牌 12月6日,记者对城区的一些收费停车场进行了走访,大部分收费停车场都明确表示,只收取停车费用,但不负责帮车主看管车辆,出了事概不负责。 在位于潍城区胜利西街的中百大厦北侧的收费停车场内,记者发现停车场收费口竖着一块蓝色的告示牌,牌子的最上方写着“停车场停车须知”几个大字,下面则详细列出了需要车主注意的事项。告示牌上明确指出,停车场所收费用为车位使用费,仅提供车位,不负保管责任,如车辆出现损坏、遗失,停车场方面概不负责;若于停车场内发生意外事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在东风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南侧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前的收费停车场内,停车告示牌上写着同样的“免责”内容。 记者又来到了新华路苏宁电器前的停车场。这个收费停车场的收费口同样竖着一块收费牌,上面写着“停车收费公示牌”,牌子的上方对车辆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标注,下方则有一个备注栏,其中有一条明确写着:所有费用为车位场地使用费而不是车辆看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盗抢、划伤等一系列损害责任。 随后,记者来到了世纪泰华的地下收费停车场,并没有发现类似的停车告示牌,但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并不负责看管物品,如果车主没有锁好车门导致贵重物品丢失,停车场是不负责的。 而在胜利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处的银座商城地下收费停车场内,也立着一块停车告示牌,上面详细地列举了市民停车需要注意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及物业公司不承担盗抢、划伤等损害的内容。不过,停车场的保安告诉记者,停车场并不负责看管车辆。 车主 停车场收了费,就应尽到责任 关于收费停车场只收钱不看车一事,很多市民给记者打来电话,陈述自己的看法,多认为停车场既然向车主收费,就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去商场超市购物的过程中,经常会进入收费的停车场,虽然停车收费,但保安多明确表示并不帮忙照看车辆。假如车辆在停车场内出现问题,停车场也不负责。”家住奎文区樱南小区的刘女士对记者说。 刘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去潍城区一家商场附近办事,把车停在商场北侧的收费停车场内,等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头被刮蹭了一下,当时她去找停车场的保安,保安指着停车牌跟她说,停车场里有明确规定,收费只是让她用车位,并不帮她照看车,这让她感觉非常恼火,但又无可奈何。 “城区有这么多停车场,有的是收费停车场,有的是免费停车场,我们把自己的车停在免费停车场,万一车被刮蹭,或是丢了东西,只能自认倒霉。可在一些收费停车场,我们明明已经交了钱,出现问题为什么还让我们自己负责?”家住奎文区大观天下小区的刘先生说。 “在我的印象中,收费停车场向车主收的钱应该是管理费用,车主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有时就是图个放心。物业不承担责任,那向我们收取的那些费用到底用到哪里去了?”刘先生不满地说。
物业 入不敷出,没有钱赔偿修车费 6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潍坊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许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也非常为难,很难做到帮客户赔偿。 许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物业公司既管理着一些小区内的停车场,同时也管理一些大型商超的停车场,两者存在的问题差不多。位于东风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南侧的收费停车场就归他们公司管理,以这个停车场为例,物业公司光保安人员就聘请了9人,每个出口至少有2个人看管,停车场内还安排了多人进行巡逻引导。按照每名保安一个月2000元的工资来算,光保安们的工资一个月就得支付18000元。 “虽然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都要交钱,但这些钱其实大部分都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一个月只支付给我们15000元的管理费用,这些钱连支付保安们的工资都不够,我们还得问开发商要补贴。”许先生说。 许先生还表示,管理一个停车场的支出费用并不仅仅是保安的工资,还有其他很多费用,例如对停车场内的设备维护费、场地的保养费用等,这些费用都需要物业公司出。 许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民的车辆都很高档,就算是比较一般的车辆,发生个小刮蹭事故可能都需要几百元的修车费,更何况现在豪车越来越多,刮蹭一下的赔偿可能要上千元,物业公司真的赔不起。 随后,记者咨询了其他的几家物业管理公司,他们的说法基本一致,假如真的对停车场内的车辆事故进行赔偿的话,物业根本赔不起。 律师 发生经济关系,停车场应担责 在由市政府印发的《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0〕45号)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蹭、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的任磊磊律师表示,关于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因为车辆失窃而产生的法律案件并不多见,出现刮蹭事故的,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很多车主也不会纠缠停车场。不过,在收费停车场内停车时,如果发生车辆内贵重物品丢失、车辆受损等情况,停车场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任磊磊表示,收费停车场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就有义务向车主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比如说设置探头、配备保安人员巡逻等。 任磊磊告诉记者,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在停车告示牌上把自己的责任免去了,但严格按照规定来说的话,停车场跟车主之间既然发生了经济关系,就有责任保全车辆不受损害。不过,至于停车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奎文区文化路一家机关单位上班的秦先生表示:“现在车辆基本上都有保险,有时候并不一定要停车场负全责,但他们至少要尽一点看管责任吧?比如,出了问题后帮着找一下肇事者,而不是一旦出事就把自己撇清,要不然车主交停车费还有什么用?” 文/图 本报记者 范国强 赵春晖 ◎相关新闻 车主索赔遭拒 告赢了停车场 今年5月18日,宋宏武到了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某广场消费,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内。等取车时,却发现车辆的前保险杠被撞坏。宋宏武马上报警,并找到停车场的保安。但保安告诉宋宏武,他们只负责提供停车位,不负责看管车辆。随后,宋宏武从保安处拿到了停车场管理方海南某物业公司的电话,但也被告知他们不看管车辆,宋宏武的车辆撞坏,就应该由他自己处理,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24小时有保安看守,我也交了4元的车辆保管费,凭啥不负责看管?”宋宏武对物业公司的回复很不满意,在花费了1200多元将车修好后,宋宏武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海口市龙华法院作出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负责管理的消费场所是自动取卡停车场,属有偿服务场所。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自原告停车取卡后,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管理好车辆。原告车辆被撞坏,花去修理费1232元,且耽误4天用车,每天租车费为100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修理费1232元,用车损失费400元。 据《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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