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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临朐男子夏某骑摩托车将路边的张某撞伤后仓皇逃窜。12月5日,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肇事逃逸的夏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11月3日傍晚6时40分,临朐县东城街道的夏某骑摩托车沿临朐县城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邮政局附近时,将正在路边购物的张某撞倒,夏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张某的同伴赶紧将夏某的摩托车钥匙拔了下来,以防他逃逸。夏某谎称要用摩托车载张某去医院,拿到钥匙后骑上摩托车就溜了。 接警后,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白立峰迅速赶到现场。张某的同伴和路人只记住了逃逸者驾驶的是一台红色野狼125型摩托车,车号为鲁GL95开头,后两位数字没看清。民警调取了全县鲁GL95号段的39辆红色125型野狼摩托车,发现住在县城工业街的刘某摩托车信息与逃逸的摩托车极为相符。刘某承认购买过一台悬挂鲁GL95号牌的红色野狼摩托车,但已于3月份卖给了东城街道的夏某。 民警通过暗中走访调查,确定夏某就是肇事者。夏某对撞人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2月5日,临朐县公安局对夏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记者 周晓晴 通讯员 刘洪斌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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