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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享三年减免税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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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享三年减免税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当年应缴税费,最高可上浮20%
  12月17日,记者从潍坊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正在进行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安置方式
符合条件可安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退役金
服役满一年发4500元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的领取为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减免税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有关通知,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了解,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已经结束,我市共有439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
    本报记者 王来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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