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潍坊新闻·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青岛李沧公安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冯越欣被判处死缓当庭悔罪,法院披露案情细节 12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青岛“聂磊案”保护伞之一的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冯越欣受贿、贪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没收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585723元上缴国库,追缴其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141316元。宣判后,冯越欣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目前,本案还在复核之中。 罪行 任职期间受贿1700余万元,贪污210多万元 被告人冯越欣,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浙江绍兴人,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曾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青岛市李沧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2011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管辖,遂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越欣犯受贿、贪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该案立案受理。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春节至2011年,被告人冯越欣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和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7585723元。 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冯越欣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单位公款人民币2141316元,用于个人购买茅台酒、崂山绿石等。 当黑社会保护伞,纵容“聂磊公司”胡作非为 2002年2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冯越欣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治安案件查处、禁娼禁赌、扫黄打非的职务之便和影响,明知以聂磊为首的“聂磊公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知“聂磊公司”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谋取暴利,仍收受聂磊通过他人所送的巨额贿赂,而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依法办事。 不仅不严厉打击聂磊地下赌场,还帮助该组织打击竞争对手,放纵聂磊地下赌场的发展,为聂磊领导的“聂磊公司”谋取利益,同时为帮助“聂磊公司”相关涉案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游说、贿赂办案人员,致使聂磊等人逃避法律制裁。 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存在和发展,其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使故意伤害致死焚尸案不了了之 1997年以来,张韶军以狱友、朋友、同学等关系纠集一起,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逐步成立了以张韶军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冯越欣在青岛市公安系统任职期间,明知张韶军系青岛李沧有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仍与张韶军结识,并通过他人接受张韶军10万元港币到澳门赌博游玩。 冯越欣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后,利用其在青岛市李沧区范围内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明知张韶军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却不严格履行职责,不严格依法办事,而予以包庇纵容。 2007年9月,王某被张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伤害致死焚尸案发,在该案前期的侦查及证据均已指向系张韶军及其手下所为的情况下,为帮助张韶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法律制裁,冯越欣接受张韶军的请托,将案件从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接收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后消极办理,并配合张韶军的计划,将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伤害致死焚尸案不了了之,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张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 “我在聂磊团伙案中贪财,助长了他们气焰” 在庭审中,冯越欣后悔地说:“我在聂磊团伙案件中由于贪财和侥幸心理,客观上助长了他们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气焰,在治安支队任副支队长期间,没有有效对其团伙予以打击和查处,使聂磊团伙更加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正是像我一样的多个蛀虫的不作为或胡作为造成了聂磊团伙的长期存在并逐渐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聂磊团伙之所以发展到今天,除了他自身作恶多端、罪有应得之外,与我们这些害群之马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是分不开的。”冯越欣说道。 “聂磊团伙使青岛一片乌烟瘴气,法律受到亵渎,老百姓遭殃,党和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眼中威信扫地,这些恶果的形成,与我们这些腐败犯罪分子的主观或者客观保护是息息相关的。”
“深深悔罪,望法庭能给我一个从轻的处理” 法庭辩论结束,冯越欣向法庭作了最后的陈述:“我是一个出生于革命军人家庭、受到过良好教育、曾经大有前途的公安干警。本应忠于职守,为社会安全、人民平安奉献自己的力量,但出于我丧失了对自己的基本要求,逐渐走向腐败,导致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现在认识到这一点已经追悔莫及,我不应该和一些老板走的太近,更不应当和自己的下属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这些往来是自己无法抗拒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最终将朋友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正常关系演变成行贿、受贿的腐败犯罪关系,等到案发的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这些往来已经达到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我的这些不正常的关系和不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守住自己的纪律、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做法,一点一点地不断使自己滑向了犯罪深渊,这个教训等我知道和认识到的时候已经晚了,我的后半生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我的父母在我在押两年多内相继去世,对我的打击难以用语言表达,自由的丧失仅仅是一个方面,心灵的沉痛和悔恨将会伴随我终生。曾几何时,人家都说我是一个有前途的干部,也有人说我将会得到提升,我也相信这一点,但自己的前途却被自己的贪婪彻底毁掉了,金钱又算的了什么,这个道理如果我早明白也不会有今天,这也是我最悔恨的。”冯越欣说。 “我对我的严重罪行认罪,并深深悔罪、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从轻的处理。” 宣判 当庭表示认罪 冯越欣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越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明知“聂磊公司”、张韶军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包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依法并罚。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冯越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没收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585723元上缴国库,追缴其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141316元。 宣判后,冯越欣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本案还在复核之中。 A4—A5版 本报记者 陈怀禹(署名除外) ◎新闻链接 黑老大聂磊引发青岛警界“大地震” 2010年3月下旬,由国际泳联举办的“李宁杯国际跳水系列赛”在青岛举行。前来参加比赛的国内外运动员,被安排入住颐中皇冠假日酒店。但就在当晚,层层安保之下,该酒店内竟发生了严重的暴力事件。这起暴力事件的幕后主使,就是聂磊。2010年春天打砸颐中皇冠酒店后,无形之手也终于无力遮天。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下发B级通缉令,通缉聂磊。 两个月后,聂磊落网。2010年9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宣布,按照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的部署,青岛警方一举摧毁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归案。 2011年4月中旬,青岛官方发布消息称,青岛市检方已将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起诉的被告人有27名,罪名涉及十多项。 2000年6月29日,公安部专门从北京派出治安行动队,赶赴青岛查案,不料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局长万国忠的属下和其在公安系统的儿子将警方扫黄行踪透露给涉案夜总会,令北京来的队伍扑空,行动失败。2000年9月中旬,事件曝光后,万国忠被迫辞职,被双规后畏罪自杀。聂磊正是从万国忠时期发迹,坊间传闻,此事与聂磊有关。 2011年5月,青岛市一公安分局的刑警大队队长及其在银行系统工作的妻子一同被抓。这是聂磊被捕后首位涉案的警界人士。 2011年8月,青岛市市南区一位派出所所长在接受审查之前自杀。 随后,崂山区政协主席兼公安局长吕明江被查。据传其升迁过程中,聂磊功不可没。 青岛市前市公安局长王永利被有关部门约谈。 2011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纪检工作人员意外出现在会场,宣布文件后,将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当场带走。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十项罪名,判处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9月17日,聂磊被执行死刑。 本报综合报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