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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外来人口 申请低保条件 □非潍坊户籍; □有固定住所; □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 12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民政局获悉,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将被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这反映出了《办法》不养“懒汉”。 城镇居住混合户口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12月18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耿永胜介绍说,该《办法》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月450元;中心城区、寿光市和诸城市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00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年2900元。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0.6528万户、17.8550万人。 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连续6个月未支用低保补助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委托乡镇、街道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对骗保的处以 一至三倍罚款 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应减发或停发低保资金。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 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本报记者 王来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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