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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22日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严格限制: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一律禁止。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例如,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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