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今日关注 |
第03版
行进中国·精彩故事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因病种设定不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记者5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作出调整,由之前的14种病种扩为28种病种。
两病种月底前 需要查体确认 根据办法,已取得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证件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其中原取得高血压、冠心病慢性病证件人员,暂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今年1月31日前组织查体后重新确认。其余26种病种的患者自今年1月1日起先行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无需另行申报。 对新申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鉴定标准,从严审核,严把入口关。对潍人社〔2014〕141号文件规定的高血压3期等病种,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查体鉴定。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对管理的慢性病人员换发全市统一的慢性病证件、专用处方、专用病历、专用档案袋。 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病情较重、常年用药、符合住院治疗指征、但可在门诊实施治疗的疾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金按比例报销。其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三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可以自选一家 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负责结算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未联网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有效期。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临近有效期且需继续申请同一病种的,可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持上述材料重新申报。 超起付标准部分 支付比例不相同 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将对纳入的病种及医疗待遇等适时进行调整。 本报记者 韩镇
2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 恶性肿瘤放化疗 尿毒症透析 器官移植抗排异 血友病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Ⅰ型糖尿病 Ⅱ型糖尿病 活动性肺结核 结核性胸膜炎 慢性活动性肝炎 支气管哮喘 银屑病 冠心病(心功能3级) 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重症肌无力 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 多发性肌炎 垂体瘤(催乳素瘤) 帕金森氏病 癫痫 风湿热 肝硬化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如何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 ●所需材料 (一)《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二)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三)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注意事项 其中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8种疾病,需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体检,体检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其他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受理。 ●花费时间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