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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14年12月31日晚,家住青州市云门山花园小区的刘女士在散步时,一条大狗突然窜出,咬伤了她的右胸部。事发后,狗主人陪她到医院治疗,支付了近1500元医药费。双方就进一步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时,未能达成一致。 “那天晚上我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当走到28号楼一处院门口时,一条大狗突然从院里窜了出来,向我扑来。”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狗的速度极快,她闪躲不及,被咬伤了右胸部,衣服多处被抓破。在几分钟后,大狗自己跑了回去。刘女士随后找到了物业,并报了警。在民警协调下,狗主人史先生承认是自家养的狗,当晚陪着刘女士去了医院,并支付了1500元左右的医药费。 然而,双方就后期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时,迟迟达不成一致。“我的右胸部肿胀,医生说处理不当还可能感染。”刘女士无奈地说。 随后,记者联系了史先生。“我已经赔付了她所有的医药费,本想事后再给点赔偿金,但是她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了,我无法接受。”史先生说。 对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志杰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饲养人管理不善导致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史先生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赔偿方面,应对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实报实销。对于其他赔偿,两人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刘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 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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