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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13年8月,市民刘女士驾车行驶至潍城区长松路铁路桥下时,因桥下积水过深轿车被淹,造成车辆受损。当她找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车辆受损是因水淹后二次打火所致,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今年1月1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说,她在某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为爱车投了机动车损失险。然而,当她的轿车被淹受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车辆是因水淹后二次打火才受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她便向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经过评估,刘女士的车辆损失达20万余元。法官认为,刘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车辆因水淹受损,所致损失应由被告人按保险合同赔偿。被告虽主张事故车是因水淹后二次打火致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1月19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承担刘女士车辆的赔偿责任。 (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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