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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含泪求医生,让儿安乐死
201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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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含泪求医生,让儿安乐死
  熊大哥夫妇与小俊怡。



安徽一岁多男童严重脑损伤,医生说已无治疗价值

  最近一个多月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河口镇熊大哥夫妇痛不欲生,他们才1岁多的儿子熊俊怡受重伤,在家中靠吸氧和注射维持生命,医生告知已无治疗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因此举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拒绝。
孩子被卡传送带导致严重脑损伤
  “俊怡!俊怡!……”躺在病床上的小俊怡似乎能听见父母揪心的呼唤,眨了眨眼睛,流下一行泪水,孩子除了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痰堵在喉咙里发出呼呼的响声,全靠吸氧维持呼吸。
  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便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不时将呼吸困难憋得直翻白眼的孩子扶起来拍拍后背,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熊大哥夫妇整日以泪洗面。
  2014年12月1日下午3时,妈妈带着俊怡到爸爸上班的快递公司玩,因为刚刚会走路,一不留神孩子跑到快递传送带前,被卡进传送带受伤,事发后家人立即将孩子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严重脑损伤,后又转到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一个多月。
  在一个多月的抢救中,小俊怡一直没有清醒过来,最后检查发现孩子小脑半球已经脑萎缩,处于脑缺氧状态。医生说已经没有治疗价值了,熊大哥夫妇为孩子办理出院手续,本来已经准备放弃治疗了,但出院一天之后发现,孩子虽然不能进食,但还是有呼吸。

医院民政局均拒绝“安乐死”要求
  “看着孩子活活饿死,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接受”,熊大哥说,他又把孩子送进医院,希望能有奇迹发生,但是抢救几天后还是没有任何进展。
  熊大哥说,与其这样受罪,不如让儿子早点解脱,于是向医院提出申请,希望为孩子注射实施“安乐死”,但医院说这是违法的,拒绝了他的请求。
  熊大哥转而找到六安市民政局,明确表示自己申请签字并负相关责任,但同样被拒绝了。一开始,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为熊大哥是来申请大病救助的,听说要申请“安乐死”,都感到很意外。
  该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谷良成说,虽然孩子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不能人为剥夺他的生命,实施“安乐死”不管从社会伦理道德、我国国情、还是法律层面都是不允许的,法律无规定,民政局也无权批准,建议他们到司法机关咨询;至于大病救助金方面,孩子的父母可以按照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
  熊大哥说,为给俊怡治病已经借了十几万元了,家里还有两个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但只要能治好孩子的病,哪怕再困难他都要继续治,可医生说孩子治疗无望,实在不忍心看儿子这样痛苦,才想到让他“安乐死”。
我国“安乐死”涉嫌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据悉,“安乐死”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注射凝血剂三种。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日本、瑞士、比利时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玉峰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安乐死”这一说法。从现实情况来看,所谓的“安乐死”一般是指人为地主动终止他人生命,这在刑法上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亲人重病,家人想为其终结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谁也无权主动剥夺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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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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