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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日前,检察机关对罗娟、罗红(均系化名)两姐妹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罗娟、罗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不冷静行为后悔不已,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作出最后判决。而造成这一切的不过是两姐妹为逞一时之快而酿下的苦果。 事件还原 女子超市劝架反被拳打脚踢 2014年4月13日下午,罗娟、罗红姐妹二人在超市购物后来到收银台准备付款,但是因为排队问题与一名身着绿衣的年轻女子发生了争吵,很快三人便扭打在一处,在柜员劝开之后,绿衣女子越想越气,仍拦住罗娟两人继续争吵。这时,在超市购物的王女士见罗娟罗红态度不好,便走上前来劝架并让绿衣女子报警,她拿出手机准备录像,不料还没开始,王女士的手机便被抢过来扔到了地上。自己好心劝架反而被摔了手机,王女士与罗娟理论起来,双方随即相互厮打,争执过程中,王女士不仅头部被打,腹部也被踢数脚,直到民警赶到后才将双方带离调查。 调查过程中,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此时,罗娟二人还不知道,被打的王女士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更让她俩想不到的是,由于下手过重,造成王女士外伤性流产,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二级轻伤。 本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罗娟、罗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不冷静行为后悔不已,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鉴于上述情形,以故意伤害罪对罗娟、罗红二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以案说法 手机取证并未侵害他人利益 据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本案中,王女士所怀胎儿尚未出生,在法律上只是属于母体的一部分,而不能视为享有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简言之,还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尚不能称之为“人”,因此,罗娟、罗红二人的行为虽然造成王女士轻伤、流产的后果,但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有人认为,手机录像的行为是诱发本案的原因之一,被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过错,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只是准备手机拍摄两名被告人与他人打架的过程,这种取证行为并未侵犯两名被告人的正当利益,因此,该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人不能以此为由对其实施伤害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拍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 法官提示,发生纠纷时,应保持清醒理性的头脑,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纠纷,切勿头脑发热,为逞一时之气、图一时之快铸成大错。 本报见习记者 彭勃 本报通讯员 安兆宝
争买卖,记恨同行 偷车牌,监控拍下 本报讯 1月13日,记者从王坟镇派出所了解到,青州市王坟镇某村的刘某,因盗窃同村于某的机动车牌照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参与办案的陈警官告诉记者,刘某的丈夫谭某曾在本村一个体铝箔纸厂开车,专门为山楂片加工企业运送铝箔纸包装材料,王坟镇由于山楂饼加工业比较多,包装材料需求量也大,所以这家铝箔纸厂生意红火。开车的谭某看到这个买卖挣钱多、来钱快,运送铝箔纸期间客户的信息他都已经掌握,于是谭某辞职不干了,实际上是另起炉灶,自己单干,铝箔纸市场上到处都能够买到,进货后在家根据客户需求尺寸裁剪、加工即可为客户送上门,他的行为致使原来的铝箔纸厂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双方为争买卖渐渐地产生了矛盾。 2014年11月29日4时许,天还没亮,刘某发现于某的铝箔纸厂货车停在纸厂外,她瞅着四下无人便将货车前车牌掀下,本想装入怀抱用棉衣遮藏,但牌子太长不好遮藏,于是便从中一折,结果车牌被折断,藏在怀里便回了家。于某发现车牌子被盗,于是便报了警,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偷盗车牌的正是与其争买卖的刘某,在证据面前刘某无话可说。 1月13日,刘某被青州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拘留后的刘某非常后悔自己为了泄私愤,盗窃他人车牌的行为,一念之差丢了脸面又受处罚。 (记者 王慧 通讯员 李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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