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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1日,吉林男子于润龙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共约46公斤黄金被查扣。此后,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却依然没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黄金。 有罪的黄金变无罪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 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键原因在于,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等四项制度。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追讨之路跌宕起伏 被宣判无罪的于润龙这次醒过神来,开始关注一个重要问题,“被没收的46公斤黄金去哪了?”此后踏上了寻访被查扣黄金的道路。 接下来的两年,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依法返还违法没收的涉案黄金。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之后,于润龙上诉、申诉,都只有一个结果——驳回。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级法院撤销于润龙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在于润龙看来,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决,“主要是和黄金有关”。他以错误判决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11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支付于润龙赔偿金42487.55元,并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今年1月4日,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完全不能接受!”1月8日,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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