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今日关注 |
第03版
今日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系全国首案,法院判决民政局担任女童监护人 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依照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新规,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权。2月4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根据法院判决,女童小丽(化名)生父母的监护权不出意料地被双双撤销,然而,小丽的监护权并没有像很多人预测的那样,会直接判给临时照料人张女士,最终监护权被法院判决归属铜山民政局。 回顾 女童被亲生父亲侵害 小丽的生父邵某、生母王某于2004年在河南焦作女方家里生下孩子。在小丽2岁时,邵某、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邵某独自带小丽回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 邵某回家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对待女儿小丽更是不管不问,平时经常连饭都不给孩子做,反而动不动就对孩子拳打脚踢,甚至猥亵、强奸小丽。 可怜的小丽为此逃出家门,在路上拉住陌生人喊“饿”,被好心的张女士救助后,她又几次三番到其家中。张女士渐渐了解到小丽的遭遇,一桩令人发指的案情暴露出来。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女儿被铜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小丽的生母王某现在河南焦作某地。法庭调查显示,小丽在回到铜山之后,王某从未看望过孩子亦从未支付抚养费用。2014年6月邵某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案件情况告知王某及其家人,王某也拒绝接回女儿抚养。 今年1月7日,铜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由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的申请。 庭审 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 由于小丽目前已经10周岁,能一定程度表达自己的意愿,本应依法传唤到庭,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庭审现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征求了小丽的意见。小丽表示“不想去姥姥、姥爷、亲生妈妈那边”,并对民政局指定的临时照料人张女士一家,表达了强烈希望生活在一起的意愿。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母亲王某对小丽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女儿不闻不问。小丽的祖父母早年已去世,也无其他亲属愿意承担抚养责任。 介于本案的情形适用特别程序,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丽的监护权;二、决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后续 张女士签下“助养协议” 张女士未能取得小丽的监护权,是否意味着小丽将被从其身边带走而可能产生“二次伤害”呢?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该起案件判决初衷是为了保护孩子和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因此,法院将与民政部门一起,合理制定小丽接下来与临时照料人张女士的生活计划。其中,民政部门将与张女士签订特别的“助养协议”,孩子仍将由张女士一家照料,民政部门将依据自己职能,对小丽的教育、户籍、医疗等问题承担起责任,随着小丽的成长,她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利。 ◎背景 七种情形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3年6月,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的案件,曾经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以及撤销后如何保障儿童权益问题,也一度引发热议。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据了解,小丽这起案件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的首个典型案例。 本报综合报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