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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点1 加强立案监督 防止有案不立 《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不能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看点2 虐待遗弃可按 故意杀人论处 《意见》指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看点3 制止家暴杀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看点4 尊重被害人意愿应以法律为底线 《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各种顾虑或意愿,司法机关在充分尊重的同时,也必须尽到积极干预的责任。 “有些人是希望维持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所以不愿意报案等,如果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杨万明说,“还有一些被害人是小孩子、老人等没有报案能力,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胁恐吓而不敢报案,那么从保护被害人权益出发,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相关新闻 义乌六岁女童 被母殴打致死 浙江义乌一6岁女童被家暴致死案引起全国关注。义乌警方表示,经侦查,初步认定女童系由其母亲殴打致死,其父亲涉嫌包庇罪,目前二人都被采取强制措施。 3月1日上午,义乌警方接到义乌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案称,一名浑身是伤的6岁女童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义乌警方迅速赶往医院和事发地。经初查,该女童系因家庭纠纷被其父亲王某殴打致死,王某立刻被刑拘。 “孩子父亲供述是他殴打了女儿,但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供述多处与客观事实不符。王某后来承认他想替妻子沈某顶罪。3月2日,沈某来公安机关自首,承认是她殴打了女儿。”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警官夏志强说。 警方表示,初步认定女童是由沈某施暴致死。由于沈某目前怀孕,被警方监视居住。王某被解除了故意伤害嫌疑,但涉嫌包庇罪,仍被刑拘中。 该事件引起网民关注,网民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对家暴介入力度,保护儿童安全。
◎媒体评论 “宽容”反家暴 值得拍手称快 “清官难断家务事”,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里,似乎家暴,即便是将家人打残打死,外人也不便“横加干涉”,而有的人因反对家暴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往往以“杀人罪”重处,这套荒唐的“家庭伦理”实在是不合时宜。 行凶,甚至于故意持凶器施暴,而手段残忍,且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无论家里家外,都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都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有人以“家务事”为借口给家暴者开脱,那就是在“纵容犯罪”,助纣为虐;反观之,面对家暴,受害人正当防卫,这是一种“讲法治”,“讲文明”,也是一种“见义勇为”,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这其间,只要是正当防卫,只要有“家暴”在先而“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既合天意,也合人之常情,法律规定应该“得民心”。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根本的目的是在于“减少犯罪”。对施以家暴者从重处罚,让“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有市场,让施暴者“心存畏惧”,而对反家暴者的正当防卫加以“宽容”,也鼓励更多的人在家暴面前勇敢地去防卫,这是在弘扬社会正能量,我们没有理由不为这种“时代的进步”拍手称快。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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