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B05版:315 在阳光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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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起手来 维权到底(下)
2015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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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起手来 维权到底(下)




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贷款购车未成功 消协出面解纠纷
  事件:2014年8月14日,王先生与临朐县一汽车专营店签订新车订购合约,现场交纳定金1000元、担保费4640元、质保金2000元,其余车款准备贷款。但直到2014年11月初,王先生也未找到合适的贷款担保人,遂决定不再买车,要求退还所交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于当年11月24日投诉到临朐县消协。
  处理:经调查,该店帮助王先生办理贷款手续已产生费用950元,此费用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应退还;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因王先生单方违约,1000元定金也不应返还。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汽车专营店退还王先生其余5690元。

农机质量有问题 专家鉴定获赔偿
  事件:2014年12月8日,寿光市消协接到投诉,李先生当年6月份从该市一农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价值8万余元的玉米收割机。使用过程中,链条断裂、玉米卡塞等小故障不断,严重影响使用,整个玉米收割季不仅没挣到钱,反而亏损5000余元。李先生认为该玉米收割机有质量问题,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未果。
  处理:接投诉后,寿光市消协立即联系农机监理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定该收割机部分部件质量不过关。经调解,该公司对收割机割分输送部位进行维修,并补偿用户损失8000元。

实物与样品不符 经调解免费调换
  事件:2014年1月14日,徐先生到诸城市消协投诉,他于2013年12月14日从该市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空调一台,价格3520元。安装后却发现实物与样品不符,从二级节能变成了三级节能,多次要求商场调换新机未果。
  处理:经调查,购物发票上虽标明徐先生购买的是三级节能空调,但商家承认系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造成徐某误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销售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经调解,该公司免费为徐先生调换空调。

游乐园里孩子受伤 家长投诉终获理赔
  事件:2014年7月28日,周女士带孩子到安丘市某游乐园游玩,在进行一项目时,因游乐园规定只准孩子进入,工作人员将家长阻挡在外。结果孩子在游玩中脸部受伤,到医院缝合了四针,医疗费用500余元。周女士要求游乐园赔偿未果,遂投诉到安丘市消协。
  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周女士获得2000元赔偿。

净水机不净水 经调解退全款
  事件:2014年10月20日,消费者窦某向临朐县消协投诉,他于10月13日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净水机,价格6750元。安装调试后,连续多天均发现水有异味,无法正常饮用。专卖店上门检修也未解决问题。窦某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
  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中,净水机在七日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规定予以退货。经调解,6750元购货款全额退还。

灌溉水管出问题 帮讨公道获赔偿
  事件:2014年6月17日,农民消费者方先生在潍城区某塑料管商店推荐下,从该店购买了农田灌溉用白色水管50米、黑色水管1000米,并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明进行了组装使用。结果时间不长水管就多处破裂,无法正常灌溉。方先生要求退款未果,遂投诉到潍城区消协。
  处理:经调查,经营方承认因销售人员业务不熟,推荐的水管与潜水泵不匹配,致使压力过大,造成水管破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调解,该商店赔偿消费者损失6000元。

漂唇不成反被毁 获得赔偿得提醒
  事件:2014年9月,王女士在潍城区某美容店漂唇美容后,出现唇部皮肤溃烂、流脓、嘴巴张不开等不良反应,在当地医疗机构多次治疗未收到明显效果,且美容店坚持认为系正常排异反应。王女士无奈下投诉到潍城区消协。
  处理: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美容店补偿王女士损失5000元。

军人婚纱照成“样板” 消协帮忙维权获赔偿
  事件:2014年3月19日,刘先生到潍城区消协投诉,他在该区某婚纱摄影店拍摄了部分穿军装的婚纱照片。拍摄时刘先生根据部队规定,与影楼达成一致,其军装照片不得外传,更不能当做“样板”宣传。但不久后,刘先生发现其穿军装的照片出现在网络上,遂多次与婚纱摄影店交涉未果。
  处理: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调解,摄影店删除网上照片,书面道歉,并赔偿刘先生损失1000元。

  B3-B5版 本报记者 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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