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潍坊新闻·重点 |
第03版
潍坊新闻·民生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本报讯 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柏城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消费侵权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牟先生在乘车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伤,法院判决客车司机蔡某、车主刘某某赔偿牟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被告某交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份,一辆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慎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而此时正在熟睡中的乘车人牟先生,被突如其来的撞击狠狠地甩倒在地。牟先生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诊断确认为“喉外伤”,为此住院52天,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医院建议出院后还要休息3个多月才能正常工作。牟先生住院治疗期间,各项费用支出和误工损失均由其个人独自承担。 出院后,牟先生觉得其乘车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应当由客车公司承担。根据事故认定书,客车司机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牟先生作为乘车人并无责任。牟先生多次与客车公司协商,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于是,牟先生将客车司机、车主、客车所属某交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乘车人务必要保留好自己的乘车票据,一旦所乘车辆出现违规行为或遭遇意外而引发纠纷,消费者可以以此作为证据,更好更快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陈怀禹 通讯员 曹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