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Q06版:青州新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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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工资胜诉多亏工资表
201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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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工资胜诉多亏工资表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种事儿可谓屡见不鲜,那么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维权呢?近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市民张先生就曾被用工单位拖欠工资一万多元,最终,张先生通过正当的维权渠道成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维权成功。
考勤表工资明细表等证明劳动关系
  大学毕业后,青州市民张先生通过竞聘进入了青州某园林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工作一年后,张先生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因为该园林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会计接岗,公司便要求张先生转为兼职会计,直至新聘会计接替其工作后再为其办理辞职手续。两个月后,张先生顺利与新聘会计办理了交接并正式辞职离开公司。然而令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本该得到的18808元劳动报酬却迟迟拿不到手。
  “在家等了两个月,原单位还是没给工资,所以我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张先生说,由于自己从没遇上过这种事情,为了拿回工资,他只得通过上网寻找解决办法,后来经过网友指点,张先生先向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张先生自进入园林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直到张先生正式辞职时,原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无论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劳动者均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张先生所持的考勤表、工资明细表等材料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未签字的工资表能够证明园林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无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最终判决,园林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劳动报酬18808元。

劳动争议还是债权纠纷,维权要辨清
  就张先生的这起维权案件,记者咨询了青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欠条作为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既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又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此类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纠纷的范畴。因此,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张先生所提交的未签字的工资表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所以张先生也就可以直接起诉园林公司,而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了。
  本报见习记者 彭勃 本报通讯员 安兆宝 赵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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