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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奎文区宏伟小区的刘先生在城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一些饼干,发现包装袋所标的添加剂未按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进行标注。于是,刘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4月14日,记者从奎文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审理,判处超市返还刘先生货款343.6元,并支付10倍赔偿款。 刘先生认为该产品应属于不合格产品,先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为,该食品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超市违法所得32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刘先生又将该超市起诉到奎文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超市返还刘先生货款343.6元,支付10倍赔偿款3436元,共计3779.6元。 (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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