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潍坊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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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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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宣判菏泽贪官
  4月15日庭审现场。



刘贞坚受贿858万余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4月1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月15日,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中共菏泽原市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某、山东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位调整、工程承揽、项目运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贞坚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贞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刘贞坚当庭未提出上诉。
  今年53岁的刘贞坚,聊城人。记者从刘贞坚的履职简历上看到,刘贞坚从44岁开始担任巨野县委书记一职。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中共巨野县委书记;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任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中共巨野县委书记;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任中共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3年10月22日、23日被免去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被罢免菏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并于2013年12月3日被开除党籍。
  2013年12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2014年11月18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已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回放
没有全部退赃 不能从轻处罚
  2015年1月3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贞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贞坚还作了陈述。
  刘贞坚陈述:“作为巨野县委书记,我在廉政建设方面,自己出现了问题,收受了他人的贿赂,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但是我和我的妻子,面对行贿人的时候,也是能躲就躲,许多笔钱款,我也是多次向行贿人退还。但是作为一个党员干部,犯了这样的错误,我对不起党对我的培养,对不起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我在接受省纪委和检察机关谈话期间,能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如实、主动、全面的供述自己所有受贿行为,动员家人积极退赃,同时提供线索,协助办案机关追赃。相信法庭根据我的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我家庭情况,对我进行依法从轻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过年过节期间受贿只是受贿时间问题,而不能影响受贿的性质问题。被告人刘贞坚的妻子在收受他人钱款的时候,请托人已经明确告知请托事项,刘贞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关于在任职期间的贡献问题,以前的贡献不能作为减免刑罚的理由。根据实际退赃为准,本案没有全部退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文/图 本报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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