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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城市黑臭水立下“军令状”
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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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城市黑臭水立下“军令状”
  新华社发



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近日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又被称为“水十条”。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分阶段改善全国水环境质量
  《行动计划》目标显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环保部表示,力争通过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生态修复制度,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着力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体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把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落实到位。
将对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行动计划》明确,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行动计划》提出,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行动计划》要求,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行动计划》强调,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可拉动GDP增长超5万亿元
  环保部16日表示,实施《行动计划》,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累计增加非农就业约390万人,使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增加2.3%,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
  《行动计划》将通过加大治污投资力度,大幅提升污染治理科技、环保装备研制和产业化水平等措施,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行动计划》还将重拳打击违法行为,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实行“红黄牌”管理,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零容忍。
◎阶段目标
主要“硬任务”
  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超70%
  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地级市集中饮用水水质达Ⅲ类高于93%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标准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重要用水量两指标双下降
  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限期淘汰不合标准用水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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