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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拖期依照合同索赔
201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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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拖期依照合同索赔



  案例:某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海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常青公司以3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常青公司以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等理由屡次要求发包方增加合同金额,在未获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常青公司消极怠工拖延工期以压制发包方。发包方发出催促按约履行工期的书面通知后,常青公司仍未采取实质措施。为防止工期损失扩大,发包方在为承包方预留合理期限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公司参与剩余工程。另外,发包方以工期拖延导致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工期索赔,而承包方也以增加施工费为由提出了反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海蓝公司与常青公司确定的300万元标价虽为最低标价,但仍在最低合理中标价范畴。常青公司主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导致合同总价低于其施工成本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反索赔请求不予支持。现因承包方过错导致发包方工期拖延,依照双方合同,常青公司应承担拖期损失赔偿金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方而多支出的费用。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郝义华律师观点:工期拖延是建设工程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拖期索赔或反索赔通常会给发包方或承包方造成重要的经济影响或法律后果。因此拖期索赔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继续,应发展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律师协助委托单位实现常规管理工作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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