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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规范快递业,快件损毁有了明确处罚措施 近日,市邮政管理局举办全市邮政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全市70余家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培训重点。此《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并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4月28日,记者从市邮政管理局了解到,即将施行的《办法》对寄递用户和寄递企业均提出了规范要求,并明确企业收寄物品必须验视制度。
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 《办法》规定,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寄递企业也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若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如果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应当拒绝收寄。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 《办法》还要求,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并要求寄递企业的监控设备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还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寄递企业若未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监控设备未24小时运转,或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及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未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用户信息等情形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备受关注的快件损毁问题,该《办法》也有了明确处罚措施。 寄递企业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或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以及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以围堵、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倒卖用户信息五种情形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本报记者 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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