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要闻时讯 |
第03版
广而告之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案发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警方曾悬赏45万元征线索
4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2014年9月2日,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杀死延寿县看守所一名值班民警后脱逃。李海伟与王大民分别于9月3日和4日被先后擒获。高玉伦则于9月11日被抓获。 案发 三人杀死值班民警越狱 4月28日的一审中,检察机关披露了案件细节。 据介绍,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二人均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 高玉伦、王大民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段某某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经反复商议,二人最终确定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及越狱细节、逃跑路线、逃跑方式,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李同意共同越狱。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民警段某某提审,段应允。9月2日4时30分许,段某某将高玉伦提出监室至值班室内,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 高玉伦用段某某的手机与家人通话后,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门外,便趁段某某不备,从段身后用胳膊勒住段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入室内,三被告人合力将段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某某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某某双脚,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压段某某嘴部。因段某某挣扎,王大民、李海伟多次用拳头击打段头面部,迫使段停止挣扎。 高玉伦将所戴脚镣打开,三被告人按事先计划换上警服,王大民从段某某兜内翻出钥匙打开前厅大门,三人相继走出看守所。值班武警发觉情况异常,进行询问并鸣枪示警,三被告人迅速逃离。段某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追捕 警方悬赏45万元追逃 案发后,哈尔滨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开展缉捕工作,公安部刑侦局派员来哈尔滨指导案件侦破工作,黑龙江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也派出相应警力配合缉捕。 2014年9月2日下午,哈尔滨市公安局向社会重奖征集三名脱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有功群众,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随后,公安部将三人列为A级逃犯,另奖励5万元。二者相加,单人总计奖金达15万元。 延寿县山高林密,玉米地仿佛“青纱帐”,找个人就像“大海捞针”。抓捕过程中,警方以延寿县为中心向外围辐射,在有逃窜可能的各路口层层设卡堵截,最大限度压缩犯罪嫌疑人的外逃范围。同时,警方还派出直升机在空中搜捕。 抓捕进入攻坚阶段后,根据掌握的线索,专案指挥部在延河镇划定半径5公里、在青川乡划定半径10公里的包围圈,组织2000多人的警民联勤力量,撒开严密的抓捕网,昼夜搜捕。同时,警方发动群众举报逃犯的线索,形成了立体化、合成作战的缉捕态势。 落网 逃亡十天最后一人被擒 李海伟最后一个从监所大门逃出,第一个落网。2014年9月3日20时许,在延寿县玉山村,一个身披红色雨衣、脚穿一只鞋,脸色苍白、面容憔悴的人引起村民的怀疑。在接到举报后,公安特警、武警官兵和村民联手将李海伟抓获。 9月3日21时30分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随即调集六百余警力前往抓捕。4日0时50分许,民警和村干部在一间空房处发现了王大民。在躲避直升机过程中崴伤脚的王大民,此时目光呆滞、手脚发软,嘴里不停叨念着:“我饿死了,给我吃的,给我水。” 9月11日下午,在重重围堵之下,高玉伦窜至青川乡河福村西王家屯其亲戚家。亲戚将他稳住,并向警方报告。与此同时,警方也发现一个疑似高玉伦的人进入其亲戚家。民警赶到时,亲戚已经趁高玉伦不备将其双臂捆住,高拼命反抗,民警迅速用手铐将其控制。 被抓时,高玉伦面容憔悴、满腮胡子,已明显消瘦,身上污垢不堪。他说,连日来,自己饥饿难耐、走投无路,只好铤而走险,到亲戚家找食物。高玉伦跟抓他的警察说,这些天饿了就吃玉米,实在受不了了。 ◎律师说法 依刑法规定 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包括四大部分内容,一是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三人共同实施的暴动越狱犯罪;二是高玉伦单独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三是王大民伙同他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和单独实施的盗窃犯罪;四是李海伟单独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2013年12月6日在王某某家饮酒期间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和,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右胸部一刀,后被他人拉开并将尖刀抢下。高玉伦返回家中,又持斧头、菜刀到王某某家,均被他人制止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大民2013年2月16日晚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居住在延寿县的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2人轻微伤。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在该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涉案价值157239元。 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4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 对于三人将面临怎样的刑罚,著名刑辩律师唐红新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羁押期间脱逃监管属于越狱罪,与之前所犯之罪数罪并罚。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