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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青管权告字[2014]第13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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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夏辛社区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限期拆除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的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将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告知本机关,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本机关地址:驼山南路5433号 联系电话:3275710 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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