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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六大疑点浮出水面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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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六大疑点浮出水面



听证会上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针锋相对十余小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下午召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听证会,其官方微博对听证会进行了播报,成为外界了解该案案情以及复查工作的重要渠道。这场听证会历时10多个小时,从下午一直开到深夜,聂案复查合议庭的5位法官悉数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法院邀请的15名社会听证人员则始终在场,并就相关问题向各方进一步了解情况。在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针锋相对的意见中,聂案中所存六大疑点一一显露。
疑点一 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申诉方意见:聂案中许多证据,尤其是聂树斌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聂母张某某女士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某某证词表示,其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围绕聂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聂案辩护律师、聂母、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关于纪某某的证词,调查证据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曾多次因诈骗犯罪判刑,当时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疑点二 为何未供出一串钥匙?
  申诉方意见:聂树斌自始至终没有供出一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被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王书金对案发现场遗落的被害人钥匙这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的供述,将这起强奸杀人案指向为王书金所为。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物品和枝节问题记不清楚也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疑点三 王书金是否真凶?
  申诉方意见:王书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并先后带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现场与聂案为同一块玉米地,且该处只发生过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应认定聂案出现了新的证据。王书金关于其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被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聂树斌供述与康某某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
  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衣着、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疑点四 为何锁定聂树斌?
  申诉方意见: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指控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案发后,公安机关划定摸排重点范围,对嫌疑人进行刻画,走访中了解到有人经常骑蓝色山地车到案发地附近闲逛的情况,随即安排民警布控,最终发现一名与群众反映特征相似的男青年。此人在盘查过程中神色慌张,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等话,引起民警警觉。
疑点五 到底何时执行死刑?
  申诉方意见: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他却在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在执行照片上,聂树斌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中,而根据石家庄气象局调取的相关时期气象数据,如若在雪地中执行,实际执行时间应在1996年1月13日以后。
  聂母表示,她于1995年5月3日持法官所开证明去火化场领取聂树斌的骨灰,但这一天聂树斌还活着写了上诉状。照片显示执行死刑时是下雪的冬天,这几个月把聂树斌弄到哪儿去了?骨灰是谁的?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案卷中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石家庄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也记载,聂树斌当天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现场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
  至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1995年5月13日,很明显这是他的笔误。二审提审笔录显示,聂树斌承认已提出过上诉,山东高院经过鉴定笔迹确认上诉状系聂树斌本人书写。不存在律师提出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写上诉状的问题。
疑点六 “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
  申诉方意见: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聂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聂树斌当年9月23日被抓获,28日才开始有讯问笔录,期间的讯问笔录缺失。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人签字且无见证人。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聂树斌于当年9月23日被带至分局进行审查后,办案民警对其供述情况有一个核实印证的过程。28日,在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基础上,聂树斌对其犯罪事实第一次做出比较系统的供述。审讯笔录编号看似混乱,实则有序,是各部门编写的,后面的部门对前面的部门起监督作用。经调查,“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代表看法
展现各方意见
  刚刚走出听证会现场的全国人大代表韦飞燕告诉记者,这个听证会的意义已经超出其本身了。法院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采取异地复查、听证会的方式,能够保证复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这也是公众了解案件进展的重要渠道、有效途径,这也要求我们听证人员保持中立态度,不带任何情感偏向,依法公正、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她还说:“参与听证后发现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想象,各方各持己见,一些问题的疑问还没有解惑,做出最终判断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这次听证会上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都十分认真地回答了听证人员提出的问题。更加可贵的是,听证人员提出的问题都是针对案情而来,凸显了这次听证会的法律水准。
  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表示,法院将在全面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复查结论。
极具独立价值
  当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听证情况进行了图文直播,让更多公众得以了解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上的具体情况,以“看得见的正义”来回应和解释公众对于聂树斌案长久以来的疑问,才能提升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中采用听证会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这是追求程序公正的积极探索。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独立价值,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属性。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方以外的中立的听证人员的意见,有助于正确认识聂树斌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复查决定的准确性。

◎链接
聂树斌案回顾
  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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