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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研究历时8个月后正式出台施行,从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 中共上海市委4日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据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 可检查、可问责,形成制度“闭环” 规定明确,上海的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而言,更是有“双重”约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4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六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期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姜平说。 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必须有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可执行、可操作,杜绝“牛栏关猫” 细节决定成败,制度不能“牛栏关猫”。为了确保制度有效管用,上海在规定的可执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细功夫”。 一是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什么是“经商办企业”?指的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至于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则属于一般从业行为。 二是明确了予以规范的领导干部范围,指的是上海本市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背景 并非“另起炉灶” 从去年九、十月份开始,上海市委根据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抓住“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订相关规范文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今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充分肯定上海开展的这项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要求上海先行先试,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走在前列。 从酝酿研究到正式出台,历时8个月时间。“上海的规定不是‘另起炉灶’,是与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基本要求相一致的,是将已有的规定落实到位。”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说,上海的这个规定一方面是坚持和重申中央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上海的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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