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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须用法律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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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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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须用法律化解



  □ 杨朝清

  今年2月7日,从陕西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
   (5月18日《京华时报》)
  诚然,在社会转型时期,契合传统社会道德审美的“拾金不昧”,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也因此,近年来由遗失物品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社会冲突屡见不鲜。
  在人们传统印象中,好心人不求回报和失主知恩图报,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换言之,拾金不昧并不意味着利他行为没有回报,而是回报处于一种隐性化、长期化状态。而在经济市场化、人口流动化的当下,真实而直接的“拾物索酬”,只不过是将利益诉求显性化和短期化。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森认为,克服人们在公共事务上的“搭便车困境”,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就是“选择性激励”,即有选择地对集体中的个人进行差异性激励。给予拾得人一定物质激励,尽管从道德上看不够纯净和美好,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拾得人妥善保管、处理拾遗物品,会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是,由于缺乏操作规则,导致“拾物索酬”频繁遭遇执行困境。归还酬金缺乏具体标准,拾得人和权利人权责边界不清晰,难免会引发纠纷,而“酬不到包不还”,就是一个极端例子。
  只有明晰权责边界,将“拾物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拾物索酬”才会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皆大欢喜。只有给“拾物索酬”正名并让它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路径,“拾物索酬”才会走出漫天要价误区,切实促进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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