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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板桥传
2015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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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板桥传



王庆德 著
  (上接2015年5月10日A10版)
  对于一些商家的作为,板桥也以竹枝词给予批评和规劝:
  醃猪滴血满城红,南贩姑苏北蓟中。
  纵使千金夸利益,何如本富作田翁。
  
  天道由来自好生,家家杀戮太无情。
  老夫欲种菩提树,十里春风作化城。
  他要以自己的诗词来教化百姓,让人们惜生怜弱,让潍县大地时时荡漾着春风。
  当然,板桥在《潍县竹枝词》中,也有歌颂潍县繁华的诗篇,描绘潍县风土人情的闲笔。一个地方长官,热爱自己管辖的土地,欣赏这里的风土人情,并为之骄傲,像对待自己的家乡那样苦心经营,这没有什么不好。与那些只注重表面,热衷于形象,为了得到什么才去干,干的时候就想着怎么走的州县之令相比,孰高孰低,自不待言。且看他对潍县的描绘:
  三更灯火不曾收,玉脍金齑满市楼。
  云外清歌花外笛,潍州原是小苏州。
  
  两行官树一条堤,东自登莱达济西。
  若论五都兼百货,自然潍县甲青齐。
  玉脍金齑、清歌笛韵的潍县城,至夜三更依然亮着灯火,东去登州、莱州,西去济南,潍县居其中部要冲,热闹繁华堪称“小苏州”。把潍县称为“小苏州”自此而始。二百多年过去,潍县人依然以“小苏州”引为自豪,这是当谢板桥之功的。他的“闲笔”也充满着对生活的热爱,对大自然的向往,读罢如临其境,如感其情:
  城上春云拂画楼,城边春水泊天流。
  夜来雨过千山碧,乱落桃花出涧沟。

  水流曲曲树丛丛,树里春山一两峰。
  茅屋深藏岩壑静,数声鸡犬夕阳中。
  这两首竹枝词有陶潜的风韵,王维的清新。在对城乡的白描中,让人看到了一幅幅风景画作,且语言隽永,感情真挚,对浇灌了自己心血的土地充满着爱意。在《潍县竹枝词》的最后,板桥写道:“留取三分淳朴意,与君携手入陶唐。”他要以古朴之风,引导人们化俗去陋,步入新的境界。 
注释
  [1]肝人:肝当作盰,歹人,此指强盗。
  [2]屦(jù):袜子。
  [3]区脱:即欧脱,匈奴语,谓边境哨所。
  [4]字牧:养牧。
  [5]此句为王羲之《丧乱贴》语。
  [6]桁杨:加在颈上或肢体上刑具。
  [7]西施舌:一种海产,贝类,形似舌,故名。 
第十七章 判牍留史
  这里所谓判牍,是指板桥在审理案件时,在状纸上所作的批语,亦可称堂批、判状,是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论。
  封建社会的县令行政司法集于一身,审讯案件、批处公文都是县令的职责。老百姓到衙门告状,递上一张状纸,写明讼事内容,衙吏整理登记,呈县令审阅,确定立案与否。不准立案的批示发回,准予立案的挂号登记。经过挂号的案件,县令发差传唤原告被告,然后当堂问案。根据所录口供,县令便可“问拟”,即“问其所犯之由,而拟其罪也”。审理过程中有“批语”,一般民事案件和情节稍轻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当堂做出“审语”并宣读。这些“批语”或“审语”一般批在状纸的首页,当然首页留白太少或批文太长,也有批到状尾的。“批语”有的是要求继续调查的,“审语”一般是案件的处理结论。如果县令不是科甲出身,或即是科甲出身,但缺乏理案批文经验的,则以养廉银请幕友亦称师爷协助理案批处公文。板桥乃文士也,除饱读经书,亦深谙大清律法,他是自己动手的。他的书法在生前死后都是很有些名气,亲批的状纸就成了书法爱好者觊觎的东西。清代二百多年,善书法的七品官员也不止十位八位,唯独板桥的判牍流传了下来,让我们不但看见清中叶县衙判处案件批文的内容,还有幸亲睹批文的墨迹。可以说这是一个让人惊奇而又惊喜的事情。
  据传,这些判牍地散出,是在板桥卸任之后,县衙内一位小吏酷爱其书法,偷偷将状纸上的判词剪下,装裱欣赏,渐渐流出衙门,流散到社会的。现在有人欣赏判牍,觉得如果连同状纸原文一起弄出,既可以欣赏到书法,又可以看到板桥判案是否公正,还可以看看那个时期实际的社会史料,该有多好。当然笔者也有同感。不过这只是幼稚的想法。偷剪一点状纸的头尾,夹带出来是比较容易的,如果连同整个档案搬走,就困难了,那是犯法的,何况偷剪判牍的人不是为了后人研究社会史的,而仅仅是为了欣赏书法而已。即使如此,我们也应感谢这位小吏,他的“偷剪”,在留下了板桥的潇洒墨迹的同时,也使我们窥见板桥理案的特点和那个时代的痕迹。尽管判牍是零碎的、微小的,却是珍贵的、真实的。
  收入《郑板桥丛书》之《郑板桥年谱》的判牍计三百四十四件,分别收藏在北京故宫博物院、中国历史博物馆、山东省博物馆、李一氓、高象九[1]及日本人辻本氏处。
  就判牍的数量看,有的论者以为多数遗佚,留存的甚少,也有论者认为几年时间留有三百多件,已属不少。按照清律“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在腊月末和次年正月还封印。除“止讼”、“封印”,地方政府还规定每月逢三、六、九日为“放告日”,平民百姓只有在“放告日”到衙告状,官府才予受理。状纸必须由官府指的“代书”为之书写,并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方为有效。百姓告状甚为不易。故案件多少,或者说判牍多少实难考量。从判牍的内容上看,涉及命案的仅有两三起,涉及救灾的也比较少。有一则云:“已经赈济,其外出来归,不可考究,不准。”由此看来,这些判牍多来自赈灾后期到板桥去职之前。判牍中涉及刑事案件很少,主要是因为稍重的刑事案件,由县审理,写上“看语”,须呈报上级审定,再由县级负责实施。这些案件的“堂批”、审结时的“审语”,存在何处不得而知。故不能以判牍中涉及刑事案件多少推定此类案件的发案率。
  就这三百多件判牍分类,主要涉及家产争执、祖茔纠纷、主嗣承继、典卖田宅、租赁退田、妇女改嫁、偷漏赋税、伤害赔偿、赈灾济贫、禁止赌博、打击牙行土顽等。判牍最长的一条,达一百余字,详加问讯;而短的仅三字、五字,如“卅听之”、“从宽准息”、“准暂缓票唤”、“俟全退日禀夺”,简洁而又明确。
  上面说过,偷剪判牍是为了欣赏板桥的书法艺术。这些判牍墨迹的艺术价值有什么特色呢?李一氓说:“主要可以评定出郑书的本色。”李一氓的说法是对的。板桥对自己的书法有些自负,他在《自叙》中说:“善书法,自号六分半书。”又在《署中示舍弟墨》中说:“字学汉魏,崔、蔡钟繇,古碑断碣,刻意搜求。”板桥的书法确有深厚的功底,故求其书者甚多。就如他自己回顾时说的:求复堂(李鱓)者为画,求板桥者为书。他为了体现自己“六分半书”的特色,故意夸张某些特点,有些作品,确让人有矜奇炫
胜之感,故被讥之为“狂怪”。而写这些判牍是工作,不是为了博人鉴赏或希望流传的,故一任自然,随意潇洒,毫不矜持做作。由于书写的环境不同,笔墨有异,有的清秀险峻,有的纵逸豪放,有的欹侧生姿,有的端严遒劲,有的以行楷为主,一笔一画斩钉截铁;有的则用行草,笔画连缀,飞扬挺拔,形成了多姿多彩的面貌,是其时其地真实情感的流露。就潇洒自然而言,这些判牍的艺术水平当在他“六分半书”之上。
  尽管判牍一条一条互不关联,有的短到只有几个字,可仔细读去,还是能窥得见一些案件的信息,看得出板桥怜贫惜弱的心地,审慎而不妄断的原则,由此也能折射出板桥的品质和人格。
  先看清代大收藏家陈介祺的评价。他见过板桥十一条判牍,对这些判牍,他写了这样一段跋语: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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