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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贷款新规设信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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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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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贷款新规设信用门槛



  本报讯 5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6月1日起,贷款还不清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可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需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简称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了保证人六项资格条件。担保机构须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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