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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放行”不悖法理
2015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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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放行”不悖法理



  □ 李明志

  6月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有人质疑,放行是在“一切为了高考”理念下人为执行的执法双重标准,是该罚不罚。(6月6日《新京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这一执法思路,虽然对轻微违法接送考生车辆警告放行是以“高考特别措施”之名出现,但此举不仅不是执法不严、双重标准,反而恰恰是对法律准确到位的理解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显然,此举有理有据,体现了法律严肃性与执法人性化的统一。
  执法力量体现了善意,公众就该自觉配合。首先,接送考生者须增强规则意识,不可恃“宽”而骄;其次,对于非接送考生车辆,不能借此浑水摸鱼,给交管部门添乱,给交通秩序添堵。总之,公众越自觉,措施的善意就会释放得越充分、越高效,效果自然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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