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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岂能鼓励“单干”
201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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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岂能鼓励“单干”



    □李帆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58岁的何艳为了接坠楼的9岁男孩,导致左腿的胫骨、腓骨3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事后,何艳的儿子向所属的街办提出见义勇为申请,得到的答复是何艳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原因就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因此不能授予此称号。 (6月9日《人民日报》)
  同样是接坠楼儿童受伤,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受到了全国的赞扬和多方奖励,何以何艳就无法获评见义勇为,并至今为医药费发愁?
  从街办的表态来看,他们认为,何艳救人时请了左邻右舍当帮手,算不上“英雄好汉”。然而,笔者不禁想问:设立见义勇为称号的初衷何在?
  设立见义勇为,一是为了维护市民的安全,当有人受到侵害时,鼓励他人“拔刀相助”;二是树立榜样,动员更多的人挺身而出。我们不妨再来看看何艳的事迹,她既救了孩子,又把左邻右舍拉进见义勇为的队列中,授予她见义勇为称号,算得上实至名归吧。
  集体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并不缺乏先例:比如前不久,青岛李沧区夏庄路惜福家园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三楼的一家三口被困。现场的4位热心市民冒着浓烟翻上二楼平台,将一个出生仅54天的女婴和她的父母救了下来。当地相关部门将4人评为见义勇为群体,每人奖励现金3000元。
  同样的行为却有不同的遭遇,这样的差别化处理,使得评选见义勇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也可以看出在事实认定、评选的程序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人为因素太多受到干扰太大。
  更大的问题在于,辽阳市拒绝向“群体参与”行为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实质上是在鼓励民众危机时“单干”。救坠楼儿童时危险性相对较小,若当民众面临的是穷凶极恶的歹徒,民众依然选择“单干”,这不是“不自量力”吗?
  因此,辽阳市评选见义勇为的办法得改改了,千万别再鼓励民众见义勇为时“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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