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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准入条件、减少审批限制等系列政策日前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主要包括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四个方面内容。《措施》意在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解决好“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1 进一步放宽准入 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 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2 拓宽投融资渠道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3 促进资源流动 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4 优化发展环境 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等。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规范收费政策,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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