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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李2009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潍坊工作,2013年1月份小李的父母出钱为他在高新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李名下。2013年7月,小李和女友小赵登记结婚。婚后,小赵提出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李为表达对妻子的爱意便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小赵开始闹分居,提出离婚。小李非常生气,认为妻子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房产的目的,才假装对自己好,并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从而取得了房产一半产权,因此他起诉想撤销对小赵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而小赵认为,小李对自己的赠与是自愿的,而且是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 那小李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吗?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恒明律师观点:小李在婚前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这套房产,登记在小李的个人名下,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小赵的名字后,该房产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小李在房产证上加小赵名字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小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自己和妻子各占50%的份额,小赵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达成了赠与合意并已履行完毕。该赠与是小李和小赵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此事,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后果理应知晓,故小李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是不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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