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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就走,店家喊你回来结账
车停售楼处门前,夜间不见了
两单元地下室满污水已月余
201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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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售楼处门前,夜间不见了
  ▲杨女士的停车地点就在营销中心门口。 ◤杨女士指着她当时停车的地方。



寿光壹号公馆业主杨女士很郁闷,开发商和物业都说没责任
  6月30日,寿光的杨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寿光市北环路壹号公馆买了套房子,因小区地下停车位未建好,业主们只能将车停放到营销中心门前的停车场,而杨女士的雪佛兰赛欧轿车便在夜间被偷。壹号公馆营销中心表示,车位没建成,业主往哪停是业主的事,出现问题他们不承担责任。小区物业则称,停车场工作尚未交接,他们没有管理车辆的义务。律师表示,未建好停车位,与车辆被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业主
地下停车位没建好

  6月30日下午4时许,记者在寿光市北环路附近见到了杨女士。提起刚买了不足1年的婚车被偷走,杨女士郁闷不已。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去年结婚时花了近7万元购买了一辆2014款白色雪佛兰赛欧轿车,平时上下班使用。6月19日中午12时许,她将车停到了壹号公馆营销中心门前,第二天早上准备开车上班时,竟发现爱车不翼而飞了。“小区地下停车位没有修建好,车主们只能停放到售楼处门前的停车场。”杨女士说,本来打算地下停车位修好后购买,没想到爱车被偷走了。
  “售楼处门前停车场没有监控,我们报警后,民警查看了金海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的监控录像,发现6月19日晚10时55分许,我的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疾驶,偷车贼遮掩得非常好,连样貌、性别都无法看清。”杨女士说,几天后,有名好心人在寒亭区高里街道白浪河桥底发现了杨女士的行驶证,并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她。
开发商
业主应该自行看管

  “车在开发商提供的地点停放,他们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杨女士说,毕竟是因为开发商卖房时,未将车库建好,业主们才将车停放到了营销中心门前的停车场,对方应该起到管理责任,但当杨女士到壹号公馆营销中心讨说法时,却被告知他们不管,车辆丢失不是他们的责任。
  “刑警队都介入调查了,可到现在一点进展都没有。”杨女士说,她的爱车保险杠右侧有明显补漆痕迹,车牌号为鲁G5N070,希望目击者能向警方提供线索。
  当日下午5时许,记者就此事来到了壹号公馆营销中心,一名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小区地下停车位今年7月底才能建成,但房子与停车位是单独的,杨女士在外面丢了车不承担责任。“我们没让业主将车停在营销中心门前的停车场。”该负责人说。
  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则称,营销中心门前停车场并不是提供给业主的,是业主下班回家自己停放的,随后又说是给业主提供的,但并非是开发商提供的。
  半个多小时后,壹号公馆营销中心的负责人主动联系记者,称客户自愿买房,车位是1:1配比,车位没建成,愿意往哪放是业主的事情,而停放在营销中心前的停车场,业主应自行看管,他们不负责管理,具体事情让记者咨询小区的物业,他们已将小区的管理交给了物业。记者随后联系该小区物业,物业则称小区停车位未建成,他们没有管理车辆的义务。
律师
开发商物业均担责

  寿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郝队长告诉记者,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但嫌疑人多是沿无监控区域逃走,所以至今仍然没有头绪。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告诉记者,按照设计规划部门要求,建设楼盘时必须有停车场。地下停车位属于房子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在综合验收后,应一同交付给业主使用。现在停车位没建好,导致业主不能正常停车,只能选择其它地方,无论开发商默认业主停车,还是指定地点停车,最终结果是车停在小区外面丢了。未建好停车位,与车辆被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无论车主是否已购买车位,开发商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方面,要看业主是否已经缴纳了车辆看护费,如果缴纳了,那么物业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没有缴纳,而停车位置又距离小区较近,那么物业公司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文/图 本报记者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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