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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先生于2012年6月份在奎文区买了一套住房,同年9月份办理了房产证。如今他想把房子卖出,由于不清楚相关规定,不知道这套房子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恒明律师观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买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而李先生准备出售的房子,是免征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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