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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及开口费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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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潍水蓝湾业主不解,律师称收费合规也不应与交房“捆绑” 7月10日,家住昌邑市区的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昌邑市区潍水蓝湾小区买的房子,延期一年半才交房,又因为开口费问题至今没拿到钥匙。“我查了一下,相关规定已经取消单独收取开口费,为什么我们小区还要收?即便需要单独收取,也不能不缴开口费就不交房吧?”潘先生不解地说。 遭遇 缴开口费才交房 潘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昌邑市区潍水蓝湾小区买的房子,现在开发商要求每户缴七八千元的开口费,不缴便不给新房钥匙,这让他特别着急。 “开发商要求天然气开口费2700元/户,暖气开口费32元/平方米,有线电视开口费400元/户,业主必须缴纳,否则不交钥匙。”潘先生说,他的房子约100平方米,但有一个阁楼,楼下暖气开口费费用为3229元,阁楼暖气开口费为1634元,再加上2700元的天然气开口费和400元有线电视开口费,总共8000多元。 该小区的业主王先生表示,小区业主对于收开口费一事都觉得不合理,由于这套房子是孩子的婚房,急着装修,便无奈缴了开口费。“这钱缴的真是憋屈,但是也没有办法,开发商都说了,不交开口费就不给钥匙。”王先生说。 质疑 收取开口费违规 潘先生表示,他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早在2001年,国家就已明令禁止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所以,他认为,收取开口费不合规。 潘先生说,他们这个小区应该是2013年5月1日交房,但实际是2014年11月份才交房,由于延期交房,开发商应赔付违约金。但是现在开发商称,缴纳开口费等费用,直接从这些费用中抵扣违约金。 “暖气开口(户)费是指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费;燃气开口费是指城市煤气建设集资费,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潘先生说,这都是他从网上查到的。 “即使费用非收不可,也不能以此作为要挟,作为交房和赔付违约金的条件。”潘先生说。 部门回应 昌邑单收开口费 对此,记者采访了潍坊市物价局综合科的工作人员。他表示,目前潍坊市区已不再单独收取开口费,这些费用都包含在了配套费里。各县市区则自己制定标准,按各自情况进行收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昌邑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目前,昌邑还是实行单独收取开口费,这个费用并没有合并到房价之中,所以这个小区的做法是合规的。下一步政府可能会制定新的政策,可能将开口费合并到房价中,不再单独收取。” 而该小区开发商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我们收开口费没有违规,合同中也有对于开口费的相关内容。业主缴齐费用后,到物业缴物业费,然后就可以领取房子钥匙。” 律师说法 应按约缴费交房 记者从潘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其中第六条为,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天然气、暖气等开口费由买受人承担,于合同签订时一并付清。第九条为,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单体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据居民反映,签合同时开发商并没收过开口费。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表示,开发商与业主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应该按照当时签署的房屋合同来执行。在房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交够开口费才能交房,开发商便不能以此作为交房条件。 王建华表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需要缴开口费,那么业主就应当缴纳。但是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为2013年5月1日前,开发商延期交房,也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有权要求业主缴开口费,业主不交,开发商可以起诉,但是开发商不能以此作为交房条件,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文/图 本报记者 常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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