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又有了新的调整。 对于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800元;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调整为2200元,不再区分医院的级别和分娩的方式。调整后的新政策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记者 孙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