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环保部近日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