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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买“凶宅”购房合同可撤销
201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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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买“凶宅”购房合同可撤销



  案情:2013年9月,某市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郊的二手房,与房主刘某签订房屋购卖合同,总房价为31.8万元。当年10月12日,该市民将房款付清,第二天却从他人处得知此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遂找刘某要求退房,被刘某拒绝。此时,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恒明律师观点:在有证据证明所买房子发生过凶杀案且刘某不同意退房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以此达到退房的目的。
  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构成。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案这一事件,已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刘某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买受人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事件的事实。但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刘某没有提及此事,属于刻意隐瞒事实,构成了对买房者的欺诈。刘某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即使双方所交易的房屋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买受人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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