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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青州市何官镇的王某从劳务市场雇用秦某等人,为他人加工厂修建屋顶。为节省成本,脚手架只用三角梯作为支撑搭建而起。但在屋顶修建过程中,秦某没站稳掉落导致骨折。由于秦某与雇主王某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最后将王某告上法庭。7月24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对损害事实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秦某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向秦某赔偿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保证劳动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也未对秦某尽到安全说明和提示义务,应对秦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安兆宝 李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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